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,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等“车轮上的腐败”看得见、摸得着,是群众眼皮下的“不正之风”,败坏党风政风,群众深恶痛绝。本专题聚焦纠治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,进一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、存戒惧、守底线。
1. 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。
2. 严格执行有关价格、排气量等方面的配备标准,根据公务保障需要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。根据相关规定,机要通信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、排气量不得超过1.6升;应急保障用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、排气量不得超过1.8升;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不得超过12万元、排气量不得超过1.6升。配备新能源轿车的,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。
3. 要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,编制年度配备更新计划,统筹安排购置经费;制定运行费用定额标准,统筹安排运行费用;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。
4. 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,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。
5. 确因工作需要,按照程序报批后,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。
6. 涉及国家安全、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,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可以是非本机关法人。
7. 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,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。
8. 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,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,除特殊情况外,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。外事接待、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。
9.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;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,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。
10.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,可以采取拍卖、厂家回收、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。
1. 超编制、超标准核定、审批或配备公务用车。